各市、州财政局:
2016年,财政部修订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并上线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根据该办法,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报备工作。同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省统计局制发了《青海省生产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作为生产性服务行业,需上报“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等信息,为切实做好以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备及统计范围
所有在青海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报送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同时完成以上两项工作。
三、报送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2016年度机构信息变更情况,包括办公地址、专职从业人员等变动情况;
(三)2016年度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服务对象数量、规模、类型,以及面临的问题等;
(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调查单位基本情况(附件2)、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附件3)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表(附件4)。
四、报备及统计形式
(一)报备形式。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的报备实行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相结合的形式。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需进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
持有旧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也需进入系统报备。首次登陆该系统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需先自行注册再登陆,选择“总部机构年度备案”或“分支机构年度备案”进行信息报备。
(二)统计形式。附件2、3、4电子版已上传至“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专栏(网址:/),请自行下载。表格需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工作要求
(一)报备工作相关要求。各地区请按时完成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按照报备内容要求,全面准确提供书面报备资料。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至市、州、县级财政部门,已下放至县级财政部门的各市、州财政局按要求督促完成此项工作,并根据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重点围绕报送内容的(一)、(二)、(三)项形成统计分析材料,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的具体措施,于4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统计工作要求。各市、州财政局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报表(附件2、3)收集后,需根据“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附件3)填报“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综合表”(附件4),连同各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原始材料一同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王静静
联系电话:0971-6105839
附件: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