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会计人员: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会计法》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并借鉴浙江省、天津市相关做法,充分体现新时代青海特色,我们研究起草了《青海省从事会计工作30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于4月22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白银亮
电话:0971-3660217
附件:1.《青海省从事会计工作30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