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