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并结合《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规定,我部对《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