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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31  【点击量:4745】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度全省职称工作安排要求,现就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

   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4]21号)要求,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我省当年评审有效合格标准为55分。

   二、申报条件

   按照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的要求,2012、2013、2014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4年度考试成绩55分以上的(含55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号省财政厅604室)。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

    5、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

    6、公务员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二)其他条件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财会字[2004]258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以上两种表格请联系人社厅专技处,地址:五四西路5号)。

  (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简况表》一式10份。必须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三)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2014年成绩合格证请于2015年1月5日后到财政厅会计处领取)、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等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四)职称英语和职称计算机要求参见《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专字[2007]194号)和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青人专字 [2004]309号)文件要求。

  (五)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另附复印件(要求有杂志封面、目录和封底)1份。

  (六)任现职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意见一式1份,须写明申报人的业务理论水平、工作表现、主要业绩和获奖情况等。

  (七)相关业绩材料、文件、证书、奖状等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八)论文(专著)、科研成果和各种证书取得时间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

   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以A4复印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未尽事宜,请与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联系。

   省财政厅会计处:6105839  6130145 

   省人社厅专技处:6309093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