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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高科技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
发布日期:2015-11-03  【点击量:1662】

各位考生:

     最新修订的《刑法》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入刑的内容,刑法(第九版)第二百八十四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过程中,全国、全省都在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作弊及替考行为。青海省考区也将联合公安部门、无委会等部门共同打击和防范利用高科技作弊及替考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作弊团伙及个人将按新修订刑法的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请广大考生不要参与各种高科技作弊等违法犯罪活动,认真遵守考试纪律,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