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
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切实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精神,现就报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所有在青海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报备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股东)汇总情况表(附件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件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1]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件4)需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报备形式
(一)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网上报备工作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报备系统网址:http://www.acc.gov.cn ,网上报备数据必须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报备数字单位为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及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变更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表)。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进行报备。
四、报备时间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功能于2013年3月15日开通,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于2013年5月1日前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同时将书面报备材料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6楼608房间。
五、有关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年度报备工作,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措施,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细致的做好2012年度各项报备工作。
报备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青海省财政厅外网主页和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告,同时将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重点检查对象。
六、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从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qhkjw.gov.cn)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http://www.acc.gov.cn)下载。
联系电话:6142135 611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