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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7  【点击量:2446】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青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省级相关企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更好地满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多元化的需要,青海省财政厅于2013年8月12日起开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经过两年多的运行,该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得到了我省广大财会人员的认可和好评。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会计人员通过“网络培训平台”达到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规定,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报考、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2、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的要求,持有我省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课时。   

    3、在我省注册的会计人员均可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

    4、学员进入“网络培训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人所学的课程类别(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学习,网络系统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5、对由于各种原因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应按年度实行上网补课。经补课学习合格的人员,其信息才能记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进行登记记录。

为了避免会计人员在报考、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信息登记、变更、调转等事项办理时受到影响,希望还没有完成今年继续教育人员的抓紧在年底完成。同时,欢迎对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建设提出好的方法、好的建议,以便于更好的服务于我省广大的会计人员。

 

 

 

                                                                         2015 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