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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点击量:2067】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度全省职称工作安排要求,现就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2]21号)精神,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确定我省当年评审有效的合格标准为50分。考试成绩查询网址:http://kzp.mof.gov.cn 

二、取得2010、2011、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2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

5、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

6、公务员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二)其他条件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规定执行。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申报人员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和各种证书取得时间截止日为2012年10月30日。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通过《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后,考试合格人员应报送下述评审材料:

(一)《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注:以上两种表格在省人事考试中心购买。

(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简况表》一式10份。必须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四)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等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五)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另附复印件(要求有杂志封面、目录和封底)1份。

(六)任现职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意见一式1份,须写明申报人的业务理论水平、工作表现、主要业绩和获奖情况等。

(七)相关业绩材料、文件、证书、奖状等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以A4复印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未尽事宜,请与青海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971----6105839    联系人:蔡占龙


附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简况表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