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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6  【点击量:1838】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所有在青海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 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四)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6); 

(六)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5年1月1日至报备日),复印件需加盖事务所公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八)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三、 报备形式

(一)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实行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形式。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及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变更材料。网上填报时不能修改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首先通过“变更备案”等功能修改系统数据后再进行报备。

(三)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从“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www.qhkjw.gov.cn:8080/qhcms/)下载。

四、报备时间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功能于2016年3月1日开通,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同时于5月31日前将书面报备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五、 其他要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的要求,2015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年内尽快完成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新设会计师事务所需优先采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已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次报备工作中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同报备,未开始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请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该办法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年度报备工作,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措施,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抽调专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细致、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2015年度报备工作。报备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瞒报,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青海省财政厅外网主页和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通报,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联系人:王静静

联系电话:0971-6105839 

 

 

                                                        2016年2月26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